贵州省首部人民调解 地方性法规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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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闭幕的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省首部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条例》的出台,对解决人民调解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困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医疗、消费、婚姻家庭、物业服务、交通事故、生态环境等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矛盾纠纷内部解决,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为解决人民调解员流动性较大、专业性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条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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